去年3月,对于母亲蔡丽来说是个噩梦。她的女儿,江西财经大学女研究生杨菲在学校门口被一辆失控驶向路旁的越野车撞倒。这场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杨菲在内的2人死亡,4人受伤。 驾车男子名叫廖为明,事发前他是江西农业大学的副校长。事后警方检测,廖为明系酒后驾驶。去年10月,这起引发全国多家媒体关注的案件在南昌一审开庭。法院判决,廖为明以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此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书,廖为明一共向死者家属和伤者支付赔偿金近210万元。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当日下午15时,廖为明酒后驾车接载江西农业大学毕业生黄田。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的汽车先碰刮一名行人,又碰撞同向停站的公交车,随后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路旁行走的唐红兵、杨菲等四人,造成唐红兵、杨菲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廖为明向警方供述称,事发主要原因是他误将油门当刹车踩。“我想踩刹车,当时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车子与公交车发生了碰撞后失去控制……事发后,我立即报警。”
对于廖为明当时的车速,各方说法不同。蔡丽指责,廖为明在笔录中说谎。“他说当时车速只有40码,这样的车速绝不可能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事发地正好有一个‘天网’进行拍摄,车速完全可以通过录像测出。”但车速却至今成谜,杨菲的父母和其他受害者多次到交警大队,要求观看案发时录像,均未获得许可。 去年8月,检察院应受害者要求,向交警大队提出补充侦查廖为明的车速,但交警大队回复称:“根据目前我队的办案水平以及咨询相关部门,都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因此,在判决书中,法院未对廖为明车速一事进行叙述,这颇让受害者不快。 这起严重的车祸因为肇事者、死伤者身份特殊而成为舆论焦点。 廖为明,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出事前,他曾担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兼任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事后,为了支付被害者赔偿金,廖为明称已卖掉了自己的房产抵偿债务,并声称要用一辈子去偿还因此欠下的巨债。依照此前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廖为明共向两名死者家属和四名伤者支付赔偿金近210万元。 23岁的死者杨菲是杨维国、蔡丽夫妇的独生女儿。女儿的离去让杨维国一夜白头。在杨维国递交的诉讼请求中,他写道:父母没了唯一的小孩就会成为孤寡“老人”。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这是难以弥合的伤痛。为此,杨维国曾提出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但被一审法庭驳回。 原告 量刑轻愿退70万赔偿 一审结束后,杨维国夫妻立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法院定刑有误,量刑明显偏轻,同时坚持请求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1元钱。 被告 上诉是为改判缓刑 事实上,此案不只原告杨维国夫妻要求上诉,被告廖为明也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廖为明缓刑。 事发后,廖为明的妻子陈瑶和陈瑶的叔叔陈辉云等人一直在为向受害者达成民事调解而奔波。最终,他们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所有死者家属和伤者达成了协议。三位伤者和杨维国夫妇都向记者予以证实。 在杨菲父母提供给记者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记者看到杨维国和蔡丽是甲方,廖为明是乙方。 协议书称,乙方同意一次性给付甲方73万元整,该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协议书鉴定次日乙方给付甲方63万元,剩余人民币10万元由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暂时保管,待整个事件处理完毕后一次性给付。 协议书规定,“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杨维国自行处理和承担;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保证不在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并自愿放弃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请求有关部门不要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询问了其他伤者,他们都表示在各自签订的协议书中都明确规定,不再追究廖为明的一切法律责任。 杨维国说,协议书是他被警方要求独自一人签署的,当时他曾质疑“不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条款,但交警告诉他,协议书是范本。“当时考虑到女儿已经(去世)20天了,想让她早日入土为安,才签署这个协议的。” “交通肇事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量刑: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犯罪行为人往往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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