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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配电箱当作开关箱使用,控制多台设备。
2. 一只开关箱控制二台设备。
3. 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需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未达到<15mA。
4. 桩基控制箱和配电箱、塔吊、人货两用电梯专用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额定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过大,为75mA至200mA不等或不装漏电保护器。
5. 未定期对振动设备或在潮湿场地工作的设备,作绝缘电阻测试、对保护零线(接地线)电线的检查。
6. 交流电焊机不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装了保护器但线路短接,未起到保护作用。
7. 电渣压力焊的焊机未采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使用绝缘焊枪。
8. 中小型固定动力设备外壳保护接零(接地)不规范、接零(接地)未接在专用接地螺栓或另加接地装置的外壳接地(指原外壳无专用螺栓,未另焊接螺栓而直接使用其他螺栓)。
9. 接地装置采用螺纹钢筋或小于金属规范标准的金属导体(指非标镀锌扁铁)或采用一根接地极(规范要求两根并保持一定距离)。
10. 接地装置和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定期测试,所填数据“清一色”。
11. 保护零线(接地线)采用多股铜芯线线时,接地头子未打“鼻子圈”或未用铜接头。
12. 碘钨灯,镝灯等照明灯具金属外壳不作保护接零(接地)或接零不规范。
13. 接地螺栓不镀锌也不配镀锌平垫及弹簧垫圈,或接地螺栓与线径不配。
14. 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有保护接零的)在露天、潮湿或金属构架上的施工场所使用。
15. 配电室和控制室内无检修与送电记录,无专人负责及岗位责任制,无停送电挂牌记录等,配电室布置不符合规定。
16. 在地下室和潮湿等场所的照明未采用36伏低压电。
17. 在动力与照明合用一只电箱时,合用一组熔断器和开关。
18. 金属配电箱和控制箱等的门不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19. 行走式起重机的轨道未作电气连接,超过20m不增设一组接地装置。
20. 接地装置的接地螺栓未露出地面,接地多股电线埋入地下。
21. 重复接地线中间并接多根接地线或对接接地线。
22. 脚手架防雷接地线接在扣件螺栓上。
23. 振动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点少于2处。
24. 配电箱与开关箱之间距离超过30m,漏电保护器不匹配,额定动作电流与时间:或是一样大,或是小到大的设置。
25. 施工现场的电缆或电线架空敷设未采用瓷瓶或瓷夹板固定。
26. 电箱内漏电保护器、插座、熔丝等元件失灵和损坏,而带病工作。
27. 在配电箱保护零线汇流排上或接地螺栓上,一只螺栓接线超过二根以上。
28. 起重机缺少行走限位、力矩限位、变幅限位,人货两用电梯缺少门限位、上限位、下限位,井架缺少上限位等。
29. 木工机、砂浆机、搅拌机、卷扬机等的操纵开关采用倒顺开关。
30. 漏电保护器使用一个月以上或搁置一段时间再用时,未作特性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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