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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18-2000
(1)《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定义
(2)“安全生产法”中的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有了上述危险源的概念,我们也可以将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s)理解为超过一定量的危险源。
另外,从重大危险源另一英文定义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的来看,还直接引用了国外“重大危险设施”的概念。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GB18218-2009代替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修订后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人注释:GB18218-2009定义中的“搬运”已不再包含;原定义中的“危险物质”改为“危险化学品”,缩小的范围。
摘自:http://baike.baidu.com/view/670829.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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