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并细化了适用和使用范围及提取标准等,明确了监管要求
今后,更多行业企业必须依照标准,从开采产量、造价或上一年营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近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出明确要求。即从事煤炭生产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产量按月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分别按照普通和特殊货运业务的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从事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各自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企业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根据《办法》,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据了解,200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的出台,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着提取标准偏低、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使用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前列支等配套政策需进一步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在维护原有的政策目标基础上,通过对上述涉及企业安全费用的管理办法进行整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本办法,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建设。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三类行业(企业)范围 ,调整扩大了非煤矿山、危险品、交通运输三类高危行业(企业)范围,并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同时,根据近几年煤炭及其他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政策运行状况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作了符合企业实际的调整,进行了扩大和细化。
此外,为确保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政策,《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