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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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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编制。本报告总结了2011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的情况。全文包括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和2012年工作思路共六部分。

本报告所列统计数据的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电话:010-64463104)。

一、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条例》,紧密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精神,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重要抓手,以落实企业主体、政府及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和加大安全预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为有效措施,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机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精神与工作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的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209号),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参与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项目,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针对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和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容忍程度不断下降、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渠道越来越广泛等特点,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规定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65号),要求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大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力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扩大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范围,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从形式和内容上对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要求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是公开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特别是评价报告。通过安全评价结果等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将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监督范围,促使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依法守法意识与服务意识。为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区实施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二、主动公开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主要有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三种途径,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一)政府网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三部分组成。2011年,共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安全生产信息27190条(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26095条,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发布信息851条),发布公文信息557条(其中,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文7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文333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公文130条),发布领导讲话信息1条,发布事故快报信息75条。

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56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对36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跟踪督办,向社会公布了71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含非法人单位)名单,公布了14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为做好极端灾害气象应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发布了3次红色预警信息、15次黄色预警信息,指导相关地区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企业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二)新闻发布会。2011年,共举办5场新闻发布会,其中,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1场,介绍“十一五”期间包括2011年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以及“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通报了2011年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举办4场,通报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公告。2011年,共编辑出版《公告》12期,收录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政策规范性文件215篇,并分别向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等寄送了各期《公告》。

(四)其他方式。2011年,在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上开展专题访谈4次,通过网络向人民群众介绍了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和“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行了专题解读,解答了网友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等。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或信息,还以新华社通稿的形式或通过《人民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次、14件(其中,网上申请11件,信函申请4次、3件)。经审核,网上申请有2件属于建言献策类未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具体联系方式,1件次信函申请属重复申请未予受理。全年共受理并办理1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等。

(二)办理情况。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受理1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全部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办理完结并给予答复。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1.属主动公开的2件。分别向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电子文本,并提供了查询地址。

2.属依申请公开的5件。其中,有1件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信息,2件经汇总整理后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数据,2件因涉及商业秘密向申请人提供了部分公开内容。

3.信息不存在的2件。因申请所涉及业务正在审批办理中,向申请人出具了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非本机关掌握信息的2件。分别向申请人告知信息掌握机关,并提供了联系方式。

5.不予公开的1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收到了2件因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答复不满意提出的行政复议(其中,1件为依申请公开、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资料,1件为不予公开)。目前已复议审结,均依法决定维持原答复。

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和办理依申请公开、更正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诉讼事件。

五、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发生相关收费和减免情况。

六、2012年工作思路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及时公布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发表于 2012-3-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公开好!
发表于 2012-3-1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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