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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藏民兵军训用手榴弹,被来家里玩耍的孩童不慎引爆,酿成几名孩童一死三伤的惨剧。记者13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006年6月15日,5岁女孩李某、男孩谭某和7岁男孩段某随家长赶往老付家中为其奔丧。在大人们忙里忙外时,李某等6个孩子凑到一起玩耍,在死者付某家一个房间里无意中发现了藏在柜子底下的手榴弹。一郭姓小孩好奇地以为是哑铃,便拿过来举了几下,不经意间手榴弹盖子松动,露出了绳子,郭某拉了拉绳子,一股青烟冒了出来,不明究竟的李某接过手榴弹。随后一声巨响,满屋子被黑烟笼罩,几个小孩撕心裂肺的惨叫声瞬间传开。等到大人们冲进房间时,看到李某、段某、谭某倒在血泊中,老付的孙女已当场死亡。
大人们连忙将受伤的孩子送往医院,经过十多天的治疗,几个小孩的命算是保住了,但体内残留的弹片却因手术难度大、风险大不能立刻取出,只能在以后按部位分次取出。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伤者家长将死者付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妇及郭某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老付私藏手榴弹,其妻秦女士明知付某私藏手榴弹于家中而不向相关部门举报,老付与被告秦女士作为手榴弹持有人,对几名原告近50万元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老付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遗产范围内与被告秦女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段某系未成年人,被手榴弹炸伤与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不力有一定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5%的责任。被告郭某系引爆手榴弹的直接责任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年龄、智力因素,其不能预见其危害性,故在本案中应承担15%的责任,因郭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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