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一、“人防”要求(人力防范) 1.有条件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其中值班守护和巡查人员不宜超过60周岁。 2.应当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物防”要求(实体防范) (一)主体设施 4.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辅助设施 5.库区周围设置围墙的,应为密砌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安装防攀援装置。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能起到防盗、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处,可不设围墙。 6.值班室、监控室应当与储存设施分区设置,配备固定电话或无线电话,悬挂或张贴当地派出所电话等应急联络方式,宜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等防侵犯设施。 (三)局部设施(防盗门窗柜锁) 7.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窗户安装铁栅栏的,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 8.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9.危险物品封闭式储存场所(包括库室、箱柜和车辆等)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三、“技防”要求(技术防范) (一)入侵报警系统 10.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生产区、库区或库房的四周,其他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制造车间、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出入口、窗口或内部。 11.生产区、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储存场所关闭时,其他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入侵报警装置的撤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 12.入侵报警装置应当接入或安装在值班室或独立设置的监控室,并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或与其他主管部门联网。 (二)视频监控系统 13.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当覆盖库区进出通道、库房出入口和其他储存场所,以及生产区、使用场所(投料、加注区域)等重要部位。前端探头处于粉尘环境的,应加装防护罩。 14.监控终端应当安装在值班室或监控室,并预留远程接口。监视图像能实时显示、清晰稳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 15.图像记录应当采用数字录像设备,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图像连续、稳定,能明确辨识被摄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三)电子巡查系统 16.满足巡查线路预设和巡查记录打印等功能,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督。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 17.上述技术防范设备质量和系统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特殊场所的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腐等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