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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施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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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今年3月起到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将在工矿商贸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因责任导致事故的,法人代表和企业均将受到重罚。

  日前,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采访时还获悉,按照此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此次要对规模以上证照齐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8大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安全生产承诺;鼓励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行业企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依照实施方案,各盟市均要在规定行业中选择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用典型示范企业做样板,实现以点带面。在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落实相关承诺内容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人及单位均将接受处罚。其中,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将分别被处上一年年收入30%和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将分别被处上一年年收入60%和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企业也将被处1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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