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唐县群众向媒体爆料,2012年3月6日,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轮胎一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瞒报。对此,记者前往当地调查。 记者向该厂工人了解到,2012年3月6日晚,时风集团轮胎一厂成型一车间的工人工作时,成型机转动将这名工人带到机器后面,被后压辊挤住肝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死者董某,31岁,山东省高唐县城西赵庄人,原来是车队的因为车间缺人才去帮忙。据知情人反映,事故发生后,公司并未上报,而是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将此事私了。 对此,记者致电时风集团了解情况,企业一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朱姓同志表示此事已经上报到当地安监部门。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