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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再是矿难“买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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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矿难后,政府要充当“冤大头”吗?不!记者4月16日从市检察院获悉,雨湖区检察院通过督促起诉,成功为区政府挽回近百万元经济损失。
  一次矿难,政府花费了近270万元

  2010年12月18日6时许,湘潭电化集团锰都事业部红旗矿区发生矿难,当班工人陈某、胡某、戴某被活埋在距地表150米的矿井内。事故发生后,矿主潘某、贺某某、潘某某相继逃离现场。

  获悉险情后,雨湖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组织省内最优秀的专业施救队伍全力施救。但是,找到的三名工人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在事故责任人在逃的情况下,为营救遇难者和安抚遇难者亲属,区政府先后花费人民币近270万元。

  事后查明,矿难原因系潘某、贺某、潘某某非法开采所致。事故发生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贺某、潘某某被依法控制。两个月后,潘某也被抓获归案。
  法理研究,政府没有“买单”义务

  在办理案件时,雨湖区检察院干警意识到:在法律上并无连带责任的区政府,该不该为此次矿难“买单”?而这笔费用又该由谁来出?最后,他们一致认为,应该督促、支持政府起诉,不能让公共财产白白流失。

  对此,市检察院给予了专业指导,指出本案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为依据,督促、支持政府起诉。

  很显然,雨湖区政府为“12·18”矿难“买单”的近270万元,的确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凭什么要区政府“买单”?该买单的不应是区政府,而是非法进行开采的矿主潘某等三人。
  督促起诉,挽回损失近百万元

  2011年7月18日,雨湖区检察院向雨湖区政府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有了检察机关的支持,区政府也有了“底气”。2011年8月31日,雨湖区检察院又发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2年2月,雨湖区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此同时,在雨湖区检察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协调下,三名被告人潘某、贺某某、潘某某自愿赔偿雨湖区政府95万元的经济损失。

  “感谢检察机关,为政府挽回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雨湖区区长刘永珍紧紧握住区检察院检察长黄革跃的手。在黄革跃看来,尽管该案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以来从未涉猎的,也无操作规程和经验,但“值得大胆探索”。
发表于 2012-4-2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看看,顺便问问对于加油站管理系统是否感兴趣
发表于 2012-6-2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有开采治理保证金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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