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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自救器配备数量应满足下井人员需要,并有20%的备用量。
第二条、自救器型号、编号、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及煤安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第三条、机电工区为自救器保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等工作),救护队为自救器维修单位(负责充氧、换药、更换压力表、氧气瓶校检等工作),办公室根据两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岗增人,经营部根据两单位实际需用材料,进行核办。
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自救器(不带者不准入井),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在领取自救器时,发现自救器氧气压力低于18Mpa、破损、变形等问题时,及时向保管人员反应并更换自救器。
第五条、入井人员要正确携带自救器,避免碰撞,防止损坏。不得坐压或随意打开自救器。
第六条、自救器在投入使用前,机电工区负责对自救器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以后每月更新一次,写明在册、使用、备用、报废、损坏、维修数量,每月2日前报送通风管理科。
第七条、自救器要实行专人管理,固定在专用发放地点,应避免阳光直射,严禁与有腐蚀性、油脂和高温热源等易燃易爆物质混合存放。
第八条、自救器保管人员每班负责对自救器全部巡查一遍,保证仪器完好、干净,不完好或损坏的自救器及时维修、更换,并汇报通风管理科,通风管理科按制度对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自救器存放地点保持清洁无尘。保管人员将放回的仪器擦干净,并检查仪器是否受损,发现有问题的自救器要隔离存放,每周由救护队集中修理一次。
第十条、自救器要建立检查维修台帐,写明检查维修情况及维修日期。
第十一条、自救器报废由管理单位写出申请经救护队、通风管理科、经营办等部门认定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井下发生火灾、一氧化碳超限等灾害时,受灾人员可自行将自救器打开,按标准要求佩戴,沿避灾路线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自救器每次使用完后,机电队保管员必须对口具、气囊进行清洗、酒精消毒、晾干;救护队负责重新装CO2吸收剂,重新对氧气瓶充气,组装、检验,使自救器处于可再使用的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备用或正常使用的自救器由机电队负责与救护队联系,救护队负责定期(六个月)更换CO2吸收剂。
第十四条、丢失的自救器由机电队出具丢失证明并登记,报通风管理科备案。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或调整区队的,必须由机电队和原工作单位共同出具证明后交通风管理科办理自救器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办公室以通风管理科出具证明为准,对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外来工作人员下井时,须持调度室、安全质量管理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到机电队领用自救器。
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元。
1、发现自救器上卫生差的;
2、归还自救器有缺损的(缺螺丝、表膜损坏、吊带缺失、挂钩损坏等);
3、自救器无编号或安全标识不清楚的;
4、自救器无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5、记录发现一处不完善和错误的。
第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发放不合格自救器的;
2、自救器有磕碰不影响使用的;
3、自救器氧气瓶压力低于允许范围的;
4、自救器药量低于标准或未置换的;
5、自救器压力表损坏的;
6、自救器未按要求维修的;
7、不会使用自救器的;
8、未按规定建立记录的;
9、井下拒绝自救器检查的。
第二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0元。
1、丢失自救器的;
2、非灾变情况下打开使用自救器的;
3、自救器与有腐蚀性、油脂和高温热源等易燃易爆物质混合存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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