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点火柱、导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种总装成的产品,总称爆炸危险物品。
爆炸危险品在装卸、搬运、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1) 凡属保管、装卸、搬运、押运人员都要教育或训练,懂得爆炸危险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等知识后,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2) 从事爆炸危险品工作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必须是技术熟练,持有正式驾驶证,其他无证人员及学徒不准开车。 (4) 装卸、搬动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投掷、甩手、肩扛(袋装除外)、拖拉碰撞、锤击、翻倒、掉落。 (5) 入库、装车(火车、汽车、手推车)前应先将库房、车箱、车板内所积存的酸、碱、油、泥、砂、石、草、铁屑等一切杂物清扫干净,才许装车。 (6)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装卸工具(小推车)必须事先检查各种机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火、汽车要配有蓬布,必须包装牢固、严密。并备有灭火器工具,不准使用敞箱车。 (8) 装卸爆炸危险品汽车距离工房、库房、火车箱、堆垛场地,必须在五米以上,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 (9) 遇有雷、电、暴风雨的天气,应暂装卸搬运爆炸危险品。 (10) 小手推车装卸搬运爆炸、危险物品时,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负荷量,最上一层不得不超过车箱三分之一。货物装好后,司机在行车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开车。 (11) 起爆品与爆炸品不得混装在同车车箱运输。 (12)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柴油车、拖拉机、木碳车、煤气车、火车敞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13)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除押运人员和随车搬运人员外,严禁乘搭任何人员,行车中,禁止抽烟。 (14) 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最大时速为25千米/小时,装运全备产品不得超过10千米/每小时,如遇道路不平、视线不明、转弯、会车时时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时。 (15) 通火车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抢道。 (16) 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如中途食、宿、车辆抛锚、检修等),要远离建筑物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运人员要轮流看守,不准离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与当地公安、治保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从事上述工作人员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火工车间、仓库一切技术安防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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