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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审核范围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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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8版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目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认为,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没有作规定。
  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摘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374797.htm
发表于 2014-1-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个很有用的。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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