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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单设监督检查一章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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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8版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
  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据了解,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法治要求。
  摘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374797.htm
发表于 2012-6-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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