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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4日讯 记者李立 我国安全生产法迎来大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抢眼的,就是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位强制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一直是个大问题。各地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企业外,不少还是在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由此,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近些年呼声不断,各地也在积极稳妥推进中。但因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的广泛试点,均按照参保自愿原则操作。
专家介绍,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实践证明,仅有这一险种赔偿是不够的,根本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
普遍的看法是,在推行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增设强制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将有助于事故的善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为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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