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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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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10月 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从业人员的9项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确立了从业人员的9项基础权利:①获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②获得安全防护的权利;③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权利;④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权利;⑤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权利;⑥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利;⑦批评、检举、控告权利;⑧参与民主管理权利;⑨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权利。
(2)《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 10项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10项基础义务:①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三同时);②作业场所风险评价与管理;③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④危险及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⑤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⑥事故及职业病报告义务;⑦对工伤人员及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⑨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安全措施经费;⑩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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