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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职工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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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河南省一企业为避免这些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其实“生死状”其实就是违背和谐劳动关系的“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上面,有明确规定~本人整理了一下,共同学习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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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群体没有发言权
发表于 2012-6-1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发表于 2012-6-1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即使工人签订了这个“生死状”,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法律面前也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2-7-1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发表于 2012-7-1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反对霸王条款
发表于 2012-8-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签能怎么办,不吃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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