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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对煤老板合法财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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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山西煤矿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理应充分注意对煤老板合法财产的尊重,绝对不可乱以国民名义野蛮剥夺或侵犯煤老板的合法权益。因为严格保护私产永远都是企业家精神发育的必备土壤。须知,煤老板所遭遇的,所有的企业家其实都在看着。  今年,山西省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产业洗牌机遇,断然终结“小煤矿”时代,大步推进“大煤炭经济”。到2010年底,山西省原有的2600座煤矿将只保留1000座。这意味着,山西数千名煤老板将退出历史舞台。据业内人士估计,山西各地煤老板手中大约有3000亿元的资金,煤老板们的转型之路充满荆棘(9月21日《经济参考报》)。
  在夹杂着一丝兴奋情绪与一丝复仇快感的“别了,山西煤老板”声音中,有媒体居然在为手握巨额资金的转型煤老板们担心,在很多网友看来简直不啻为一种舔舐富人臀部无耻之举。既然那些煤老板早已作为一个集体被无懈可击地打上了“罪恶之印”,何须再为煤老板有钱没处花或者没处赚更多的钱瞎操心呢?甚至有愤青认为,应该将这些煤老板的钱都给“共产”了才好。
  首先声明,我丝毫无意要为煤老板们攫利路上的种种恶行涂脂抹粉的意思。我想到的是《宪法》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文,以及有关竞争与垄断的一个简单经济学常识,进而有些怀疑:国进民退的所谓“大煤炭经济”,所能带给我们的究竟是更少还是更多,是更好还是更坏?难道我们曾经对国字头垄断企业倾吐过的那么多苦水与怨气,还不足以让我们为之感到警惕与担忧吗?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人以自利为出发点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改善社会的人贡献更大。煤老板纵有千百样不可辩驳的恶行与亏欠,但是由相对充分的竞争所带来的种种额外效益,即使并不出自煤老板本意,仍是被社会所享有了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因为煤老板们(而且肯定不是所有煤老板)事实上的暴富,就认为其私有财产具有“带血的原罪”,因而不值得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首先,尽管在执法上的瑕疵很大,但大多数煤老板应该仍算是“普遍现实”意义上的合法经营。至少,公众不应以想象中的罪责来对煤老板集体作出“违法经营”的格式化判决。更何况,诸如官煤勾结之类的执法瑕疵,显然也不应该由煤老板一方来承担所有的罪责。其次,既然是合法经营,那么即使暴富,也应该算是合法所得。如果明明是非法的、“带血的”却依然可以暴富,要么是法律本身出了严重的问题,要么则是执法的溃烂。这里又涉及到一个认定属于“谁的责任”的问题;而且在以后,也仍然可以依法继续追责罪责。至于这种情况在将来的国企大煤炭背景下,会更多更隐蔽还是更少更公开,谁也不得而知。
  对于煤老板的巨额财富,我持这样的观点:犯法了,就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没犯法,则合法的暴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换言之,既然没有合法证据将暴富的煤老板投进监狱,那么煤老板的私人财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常将矿难频仍的一个重要原因,归结为煤老板没有企业家精神,可是企业家精神恰恰是首先建立在法律对私产的严格保护之上。为什么那么多煤老板只想捞一把就走,而从不想着发扬晋商精神将企业做大做强?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因为没有安全感。
  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眼下山西煤矿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理应充分注意对煤老板合法财产的尊重,绝对不可乱以国民名义野蛮剥夺或侵犯煤老板的合法权益。因为严格保护私产永远都是企业家精神发育的必备土壤。须知,煤老板所遭遇的,所有的企业家其实都在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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