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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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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应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所属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厂矿、车间等各级单位都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关作业岗位要制定岗位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级的应急预案在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要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②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③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④事故报告的程序;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⑥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⑦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⑧保障应急预案贯彻执行的措施;⑨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⑩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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