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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朋友车出车祸 交通事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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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10年8月7日,因同学聚会,那坡县居民张一、张二、张三等6人乘坐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到云南省富宁县游玩,并于当天返回,下午14时30分,当行驶至320线79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广西德保县人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小客车乘客张四当场死亡,驾驶员闭某及乘客张二、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8日,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那坡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了认定:认定闭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一、张二、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人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死者张四由家属处理了后事。伤者闭某、张二、张三等人被送至那坡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第二天又转院至右医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张二共住院治疗和休息213天,共用医疗费35802.08元,后到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三先后在三个医院住院33天,共用医药费24480.85元。据查,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于2010年2月24日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系韩某于2009年11月10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因该车属按揭购买(分期付款购买),行驶证车主则写明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即百色沃坛运输公司。每年由韩某向沃坛运输公司交纳1200元代办手续费,该车所有手续由沃坛运输公司负责办理。购买该车时,临时车号为900807,2009年11月11日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后,因涉及当事人多,各方无法和解,张四的家属、伤者张二、张三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闭某、韩某、黄某、百色沃坛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赔偿死者张四的赔偿金372755元;赔偿伤者张二赔偿金188207.46元;赔偿伤者张三的赔偿金32591.8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审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实施右侧通行的原则且通过急弯时车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本事故由闭某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认定书的内容法院予以采纳,并确定由闭某负本事故65%的责任。二、黄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急弯路段时车速超过30公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予以采纳。黄某系韩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确定由雇主韩某承担本案35%的赔偿责任。但韩某的桂L08697号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韩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其余部分由韩某进行赔偿。三、关于死者张四、伤者张二等人的身份及责任问题:他们的户口簿虽然注明是住在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果力屯,属粮农,但自2008年以来,果力屯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果力屯已拼入那坡县城厢镇城北社区,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们多年来均在城镇以做生意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批复精神,他们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关于责任问题,他们乘坐闭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是同学聚会,免费乘坐,但既然闭某同意其乘坐自己的车辆,就应对其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但由于闭某未尽到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使他们受伤,他们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关于百色沃坛运输公司的责任问题:沃坛公司虽然是桂L08697货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但该车实际控制管理人是韩某,韩某每年向沃坛公司交1200元代办手续费,不属于管理费,故韩某与沃坛公司不形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批复精神,百色沃坛运输公司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问题:(一)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所投的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是本车乘坐人员,不属第三者,因此,平安保险百色支公司不负此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此车产生的后果责任由闭某自行承担;(二)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百色市分公司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共计321000元,本事故造成人员一死三伤,对上述保险额应按比例计赔。法院确定死者张四获赔偿款的比例为40%,张二和闭某则按25%比例计赔;张三按5%比例计赔。据此,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闭某赔偿死者张四的家属220973.35元;赔偿伤者张二100318.37元;赔偿伤者张三19234.7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死者张四家属118985.65元;赔偿伤者张二54017.58元;赔偿赔偿伤者张三10357.16元;总合计由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三个受害人共计523887.70元。
  【评析】
  本案审理中比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责任分担,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本案中,经交警队现场勘查分析,认定闭某负主责,黄某负次责,但黄某的代理人则认为,交警队的认定错误,本案应由闭某负全责。那么,该观点法院能否采纳?能否更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黄某的代理人虽然有这样的观点,但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程序和实体违法,更不能提供证据能推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本案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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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了解下列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法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对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

  (四)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按照权利的特点,又可将路权分为通行权和占用权。

  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

  交通参与者最经常遇到的就是有关通行的权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用了大量的条款来规定交通参与者通行的规则。通行权是路权的主要权利,按其性质,又可将通行权分为一般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一般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只要各交通参与者遵守规定,通常不发生行驶路线交叉,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通行权也称为空间路权或绝对路权。优先通行权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交通参与者的优先通行权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为进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内通行,已经获得一般通行权,由于各交通参与者的行驶路线相交,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产生一个谁先通行的问题,优先通行权也称为时间路权或相对路权。

  占用权是与指交通参与者依照规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权利。

  占用权不是通行权而是阻塞通行的权利,包括停车、临时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适当阻断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种占用权。

  有人把上路行驶权也作为路权的组成部分,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如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这是上道路行驶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车辆无牌或驾驶人无证上路行使,只要其遵守通行权的规定,对动态的交通秩序没有造成实际侵害,不能视其没有路权。

  享有路权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12-8-1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 比较现实
发表于 2012-8-3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呦,发这么好的帖子,顶你
发表于 2012-8-3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 楼主好
发表于 2012-9-5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2-9-2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13-3-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不好做
发表于 2013-4-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学习
发表于 2013-4-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3-6-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3-6-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6-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8-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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