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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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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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