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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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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没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规划?
1、人民网网友:请总局领导关注一下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问题,作为安监部门并行的两部法律之一,职业病防治更具有专业性的地位;其二,要加快与卫生部门的职能转换进程;其三,在县市一级必须独立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才能有效衔接并搞好此项工作,切不能搞综合执法。不然很容易出现职工得了职业病无人管、无处诉苦的状况,我的表哥在上海一家小皮具厂工作,他厂里有工友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跟厂领导反映,厂领导根本不理。因此必须要细化明确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范围,请问下一步有没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规划?(匿名网友 IP:125.39.39.★ )
2、人民网网友:部分省的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划分太慢,叫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三同时、健康监护、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与作业场所监管不可分割!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执法并不重叠,应该独立设置才能够抓好!(匿名网友 IP:123.235.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1.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狠抓《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伊始,安全监管总局及时下发通知,就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对2012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4月,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7月,举办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贯培训班,总局分管领导亲自讲解。目前,正在会同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活动。
以安全监管总局令的形式出台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等规章,加强职业卫生法制建设。
2.《职业病防治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3.《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监察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确定。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界定了职责范围,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1.《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总局一直把理顺职责,划转职能当作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积极与卫生部门做好交接,理顺工作关系。截至7月底,全国32个省级安全监管机构中,与卫生部门进行了职能划转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有18个,占56.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职业危害预防职能的划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均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主要措施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密不可分。为此,安全监管总局结合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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