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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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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办法》。
  此外,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根据要求,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等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化工报编辑:


  你们好!


  我公司生产一些化工产品,其中不乏危险化学品。最近我们接到通知说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马上要实施了,请问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山东某化工集团  李小军


  李小军读者:


  您好!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国内危化品登记工作专家、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法规技术部副经理邱志芳。下面是邱志芳的答复。


  今年8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老版《办法》同时废止。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新《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但也有两类企业可以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是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是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新《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时,将面临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基于此,企业需要综合分析产品及市场情况,尽快完成登记工作,以免影响后续的经营工作。
发表于 2012-9-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麻烦啊
发表于 2012-9-2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xia 发表于 2012-9-21 08:51
 尊敬的化工报编辑: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2-9-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9-2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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