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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事故死亡人数不断降低。与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并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发达国家在煤矿安全所取得的成绩是与其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分不开的。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但整个法律体系框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需要根据我国具体执行情况以及近年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所汲取的教训进行补充修订。对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其特点的研究,将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况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美国煤炭供应已经彻底改变了煤矿作业条件危险、人身伤亡事故多的旧面貌,美国从1980至2000年的煤矿事故死亡状况。静美区年份图1美国1980-2000年煤矿事故死亡状况图从美国矿难的历史数据可以看出,健全法规、加基全项目: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2006BAK04801—1,—1);国家政策、法规体系及政府监督体系研究项目强法制建设对矿难死亡人数的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有关矿山安全的法案,历史上数次煤矿重大事故促使国会制订更为严格的安全法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简称《矿山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实行监督管理的最高法律。<联邦法典》第30卷“矿产资源卷”(1998年)是根据《矿山法》制定的,属于《矿山法:》的执行说明,每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和修订矿山安全与健康强制性标准。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规还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程序》和《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等。有关美国煤矿安全的主要法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矿山法>是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它是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连续发生几次大矿难而修订的。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2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l 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近30年,尽管《矿山法》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特别是罚款数额到今天已经有较大提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其中的一些原则比如经常性安全检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也被其 他国家广为借鉴。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案尽管规定最高刑法只有5年,但实际却很严密,尤其考虑到了煤矿可能“应付”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负责任以及设备安全性等各种情况。
《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是美国劳工部颁布的与《矿山法》配套实施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和标准,每年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修订出版1次。《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版)共17章,主要内容有:官方标志;采矿用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档案与其他管理要求;教育与培训;矿山事故、工伤、职业病、雇工和生产;金属与非金属矿的安全与健康;煤矿的安全与健康;违反《矿山法》的民事惩罚;违法分类,以及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强制性健康标准;粉尘采样器,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强制性安全标准等内容。《:煤矿安全监察程序》年9月,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程序》。1996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主要增加了粉尘取样程序。1977年进行了第次修订,增加了高架道路加设护栏程序、顶板锚杆布置等内容。《:煤矿安全监察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监察与技术调查程序;第二章不同作业类型的监察和调查;第三章取样和收集程序;第四章监察传票和命令;第五章救灾程序;第六章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议。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特点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得益于三大因素:矿主和政府部门都增强了安全责任感;增强了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将其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构成这三角的三边分别是: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而这“成功三角”在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是一个联邦机构,它下面有11个地区办公室和6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而且,在《联邦煤矿安全法》实施采用的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法,这表现在:大量关闭不合标准的小煤矿;花巨资购买安全设备,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执法权力,迫使煤矿经营者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改造安全设施如通风和防尘设施、巷道支护维修以及安全设备仪器等。
在“事故救援方面”,每个煤矿要与2个以上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2 h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要按采矿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的规定,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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