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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以下的特点:(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3)结构庞大,高空作业。(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6)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机具等环节,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目标系统,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原则:(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5)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必要时,发暂停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哪些是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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