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ubt 于 2012-10-23 09:41 编辑
今年6月4日开始的《安全生产法》征集意见早就结束了,文本中出现了注安师的称谓,可算是一种进步吧。其中的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这个对注安师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这样注安师事务所就有了开展业务的切入点。这个该说是对注安的一种肯定吧。但是接下来的相关条款除了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没有任何涉及的条款。但是总是一件好事,因为注安师在一个上位的法律中有了地位,那么其他的下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肯定能够得到更多的体现,注安师的地位肯定会有所改善。而当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那么这个钱途也是会慢慢的远大起来的,我就是这样认为的。
只是不知道这部法律会在什么时候正式公布?是不是在明年的人代会当中公布呢?上部的《安全生产法》是由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