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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注安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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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ubt 于 2012-10-23 09:41 编辑

今年6月4日开始的《安全生产法》征集意见早就结束了,文本中出现了注安师的称谓,可算是一种进步吧。其中的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这个对注安师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这样注安师事务所就有了开展业务的切入点。这个该说是对注安的一种肯定吧。但是接下来的相关条款除了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没有任何涉及的条款。但是总是一件好事,因为注安师在一个上位的法律中有了地位,那么其他的下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肯定能够得到更多的体现,注安师的地位肯定会有所改善。而当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那么这个钱途也是会慢慢的远大起来的,我就是这样认为的。
只是不知道这部法律会在什么时候正式公布?是不是在明年的人代会当中公布呢?上部的《安全生产法》是由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布的。
发表于 2012-10-2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所改变
发表于 2012-10-2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梦开始了。这事和钓鱼岛一样,要有大智慧,这代人解决不了,留到下一代人来解决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主席握过手 发表于 2012-10-23 12:36
呵呵,好梦开始了。这事和钓鱼岛一样,要有大智慧,这代人解决不了,留到下一代人来解决吧

大智慧方能解开此种死结啊。。。。。。。。。。
发表于 2012-10-2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25日人大开始讨论,明年开始实施
发表于 2012-10-25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扯淡
发表于 2012-10-2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吧
发表于 2012-11-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田野上
发表于 2012-11-4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中“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句话问题比较大,应该改成“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然的话高危企业只要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就行了,不管企业是多大,甚至不配备安全员也很难说是非法的,因为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管理人员,有句话不是说“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意思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是很难分清的,总不能说安全保障体系的管理人员不是安全管理人员吧。所以《安全生产法》中应明确二者应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有可以取其一的说法
发表于 2012-11-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CMS 发表于 2012-11-4 13:44
《安全生产法》中“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句话问题比较大,应该改成 ...

此见解极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2-2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途是光明的!
发表于 2012-12-25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修正案昨天未提交人大,悲哀啊
发表于 2013-1-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所改变
发表于 2013-1-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途是光明的!
发表于 2013-1-2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途依然是光明的!
发表于 2013-1-2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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