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0月1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驾校学员练车时造成两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教练鲁某因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事案件。
2011年12月,被告人鲁某在随车指导学员房某学习驾驶重型普通货运汽车行至207国道1709公里+600米处调头时,与无证驾驶助力摩托车的金某相撞,致使金某及乘坐人金某甲死亡,乘坐人金某乙和李某分别构成重伤和轻伤。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