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新疆,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者,最高可获得3万元奖励。 11月1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即日起执行。2007年9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办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暂行办法》的举报奖励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对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没有作出规定,与新形势下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不符合,为此迫切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符合现在实际的新办法。
《办法》则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并把新闻媒体爆料纳入奖励范围。
今后,发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都可举报。
《办法》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30000元奖励;
2、举报较大事故的,给予20000元奖励;
3、举报一般事故的,给予10000元奖励;
4、举报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给予30000元奖励;
5、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举报案行政罚款额的1-3%给予奖励,奖励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另外,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还把新闻媒体爆料纳入奖励范围,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方式涉及有实名制举报、匿名举报等。举报受理单位为自治区安委办,生产事故举报电话:0991-2309269;自治区安委办将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办法》同时强调,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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