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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胡小磬 于 2009-11-28 09:15 编辑
11月25日,广西钦州市消防支队浦北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给予“11•12”浦北浦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木糠车间火灾责任人吴某行政拘留10日。
11月12日,位于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的浦北浦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木糠车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12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4.1万元。经大队查实,认定火灾原因为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砂光机进行胶合板砂光作业时产生火花,引起木糠粉尘燃烧并引燃木糠车间抽风机上方的布袋蔓延成灾。
经充分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职工吴某系违章操作,致使砂光机产生火花,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为严肃消防法律法规,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浦北县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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