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公司领导和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按照规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年审。
第2条 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每年一次,不少于20时,由施工管理部安全室组织实施。公司各职能部室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根据安排,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
第3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或委托基层单位组织工段长,栋号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每年一次,不少于16学时。
第4条 对公司一般职工的安全教育,由基层单位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不少于8学时。
第5条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公司、项目部、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计不少于24学时。
第6条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伤后复工的工人的安全教育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1号)办。
第7条 民工队的安全教育在入场时实施。队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由公司直接组织实施;工人由经理部组织实施。分包单位的职工的安全教育按合同规定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轮换工地的工人在新工地接受入场教育。
第8条 接受安全教育后,要对受教育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卷和成绩单,按组织教育的权限整理存档,其中,基层考核的成绩单要报施工管理部安全室。
第9条 公司按照规定对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地,各级人员的上岗资格,民工队的入场资格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项目中,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或入场。
第10条 对单位、工地、民工队的年审,还需考核经营执照、开工手续、工地现状、入京手续等内容,不合格者取消入场资格。
第11条 所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1号)办。教育内容还必须针对本单位、本工地的具体特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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