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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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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12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宣贯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对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省级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有关中央企业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处室处长(主任),有关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业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
2.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处室处长(主任),各主要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中央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
3.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参会人员范围参照省级分会场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以及己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参加会议。
(二)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有关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参加会议,并协调有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
(三)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于12月17日前,将参会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书面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黎体发,64463016、64463082〈带传真〉)。
(四)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于12月18日9时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回执
国务院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发表于 2012-12-1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1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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