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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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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日,从省安监局传来消息: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省安监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被追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此次为安全评价定规矩,是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防止腐败发生。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如果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相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发表于 2012-12-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提供
发表于 2012-12-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从严管理。
发表于 2013-2-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是健全了,就是不知对策。。。
发表于 2013-3-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从严管理
发表于 2013-3-27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发表于 2013-3-3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土木工程属不属于安全工程类专业?
发表于 2013-4-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哈
发表于 2013-5-24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24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3-9-2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4-5-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3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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