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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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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下列作业属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工);爆破作业(包括炸药管理、运输);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第2条 项目经理部在安排施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特殊工种使用计划报公司。 第3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特殊工种,入场时要对特殊工种进行特种作业的安全交底。 第4条 特殊作业人员的证件必须合格,有规定的还要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第5条 外地特殊作业证件必须办理入籍手续方可使用。第6条 项目经理部从实业公司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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