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公司执行国家、北京市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建立有关工伤的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2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不准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3条 发生轻伤事故,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单位值班人员,由单位将事故情况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并认真填写轻伤事故结案表。
第4条 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在规定时限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5条 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施工管理部或直接报告公司领导。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除上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外,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的领导应派人保护好现场,组织伤员抢救;并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主动及时向调查组汇报;组织有关人员制订、实施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7条 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轻伤事故结案表,由施工管理部安全室批复结案。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报告(十日内完成)。亡人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填报事故报告书(二十五日完成)。
第8条 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理结果,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为准。
第9条 因行政、饮食卫生、交通、火灾等造成伤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要出具工伤事故报告。其中行政、饮食卫生引起的伤亡事故,由行政生活部负责调查处理,并出具报告。非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引起伤亡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须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定书为依据,由所属单位出具报告;因见义勇为致伤害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需要有治安机关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10条 公司自有员工发生工伤后,凭事故报告备案,报销医疗费用。
第11条 公司员工在外埠施工时,发生工伤事故,一律就近治疗并处理。同时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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