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2月26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朱伟)被告人沈某案发前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庙执法中队中队长,其任职期间,收受贿赂,不正确履行职责。日前,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查,自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庙执法中队中队长,负责对大庙地区矿山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工作。为在平时安全生产中能得到沈某的 “关照”,该片区部分企业老板及沈某的“朋友”送现金、购物卡共20余次,价值31000元。收取现金及购物卡后,沈某对该片区的厂矿企业安监工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经举报,随即案发,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20多次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执法中队中队长期间,对其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利用职务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沈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予以免除刑事处罚。对其犯受贿一罪,鉴于沈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