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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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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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