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井架倒塌,井架上的缆绳砸伤了正在给水泥铺盖帆布的陈明,导致其当场昏迷。因为头部严重受伤,陈明至今神志淡漠,家庭困难的他医疗费已花了10万多,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建房业主和承包方拿出应付的赔偿,但建房业主和承包方却相互推诿。最终法院判决建房业主和承包方共同担责。 村民街边干活飞来横祸
陈明是屯昌县屯城镇竹头塘村的村民,2011年5月11日下午4时50分,适逢刮风下雨,陈明便在屯城镇双拥路北侧自建房屋前用帆布覆盖堆放在人行道上的水泥,然而就在此时,街道对面的建房工地上18米高的起重机井架突然倒塌,拴住该起重机井架的一根缆绳狠狠地打伤陈明头部致使其流了很多血,陈明当即就神志不清,不醒人事。受伤后的陈明被送到屯昌县人民医院急救,当日又转送农垦医院。经医生诊断,陈明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双侧颞顶骨粉碎凹陷骨折,多处头皮挫裂伤。尽管经过手术后的陈明终于苏醒,但始终不能与他人交流,左上肢也无法活动。2011年6月,陈明的家属又将其转送至海口市人民医院。
由于陈明家庭经济困难,他只好出院在家静养治疗,但至今神志淡漠的他,仍无法与人交流,医生让他在3个月后进行颅骨修补手术。陈明受伤以来,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建房工地业主许立和谭归以及包工头昊鹏虽已经支付医疗费86500元,但余下的医疗费及其它误工费、护理费等却没有支付。陈明只好于2011年11月向法院起诉。
事故发生后,屯昌县经过调查,认定许立和谭归的建房无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起重机井架安装无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因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起重机井架倒塌,致使陈明受伤。
房主包工头均不愿担责
许立和谭归表示,在建房一事中,他与昊鹏成立承包合同,陈明的人身伤害应与包工头昊鹏有关,其施工过程中升降机井架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昊鹏承担。许立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昊鹏解释称,当时建房业主许立想建设三层楼房,于是找到他要求其负责施工。双方口头约定购买材料、施工设备以及设备安装都由许立负责,他只负责施工,收取人工费,在建设三层楼房不需要起重机井架的情况下,他完全具有安全施工的能力。但在建房过程中,许立突然又想加盖二层,这样,就必须要起重机井架才能施工,于是许立就出资购买了起重机井架。昊鹏说,因为他不懂安装,许立就让他找人负责安装,于是他找来一个叫小高的人安装,刚装好两天,还没有实际使用,昊鹏也没有实际操作起重机井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昊鹏说,许立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并且是最终的受益者,对该设备负有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因井架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二人连带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施工和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但昊鹏无建设施工相应资质,在承建房屋的施工中,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起重机井架倒塌,造成在街道对面的陈明受伤;而许立和谭归明知昊鹏无相应资质,却将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他施工,因此,许立、谭归应当与昊鹏对陈明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屯昌县法院于2012年7月判决许立、谭归赔偿陈明各项经济损失4881元,昊鹏赔偿陈明各项经济损失58223元。许立、谭归与昊鹏对给陈明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后,许立、谭归和昊鹏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谁是管理者 谁来担主责
为什么包工头是主要责任方,而不是房主?屯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起重机井架属于施工设备,该施工设备系昊鹏建筑楼房需要而向许立预支工程款来购买的,且许立并非建筑施工者,所以该起重机井架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是昊鹏。昊鹏作为施工者,没有相应资质,而且在安装起重机井架后不注意安全管理,导致起重机井架倒塌砸伤人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许立和谭归作为承建房屋的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后果也有过错责任,因此对陈明致伤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建议,在从事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等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尽量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最好进入到正规的劳务公司,以及购买一些人身意外险等,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记者 谈星余 特约记者 冯厚贵 通讯员 谢凤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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