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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的防火与防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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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一、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三、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2条 乙炔厂(站)应就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3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4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5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6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7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8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DⅡCT2防爆电器。
第9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10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出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 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11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12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szhangrg 于 2013-1-30 09:50 编辑

第13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14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15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16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17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18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19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化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末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20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一、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二、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三、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搬离现场。
发表于 2013-1-3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大家收藏吧!
发表于 2013-2-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多多学习。
发表于 2013-4-2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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