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一、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三、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2条 乙炔厂(站)应就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3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4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5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6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7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8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DⅡCT2防爆电器。
第9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10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出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 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11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12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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