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 945-2012,代替DBJ01-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4、2.3.5、2.3.6、2.4.6、2.4.8、2.4.11、2.4.15、2.4.17、2.4.21、2.4.23、2.4.25、2.5.2、2.5.4、2.5.5、2.5.9、2.5.13、2.10.4、2.10.5、2.11.8、2.13.9、4.3.12、4.3.13、4.3.14、4.3.25、4.3.2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