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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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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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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修订《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安监办[2012]174号)做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丰富现场安全管理经验需要破格使用的人员,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订,重新印发,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3-2-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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