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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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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企业值(带)班领导范围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公司)的厂长(总经理)、生产副厂长(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厂长(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大型企业还包括分厂的厂长、生产副厂长、安全副厂长、技术负责人等。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值(带)班人员还包括的车间主任、车间生产副主任、车间安全副主任、车间技术负责人等。
第二条  企业是落实领导值班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值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依法建立企业领导值班制度,对厂(公司)、分厂(车间)的值班人员、职能职责、工作布置、监督检查、交接班及工作考核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到位。
第三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在上月月底前对本企业下月值(带)班领导进行值班安排,并建立领导值班的信息栏,在厂(公司)或分厂(车间)办公室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保证生产期间至少有1名领导值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确保每天(每班)厂(公司)和分厂(车间)至少都有1名领导值(带)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公司)的厂长(总经理)每月值班天数不得少于5天,其它副职不得少于10天,分厂(车间)领导在生产期间必须坚持带班。
值(带)班领导如有特殊情况或其它工作安排时必须向其直接上级请假,并与其它值(带)班人员调换。
第五条 值(带)班领导应于每天(每班)班组生产前到达岗位。每天值班结束后应形成值班记录。实行每天多班制生产的企业其值(带)班人员应当面交接。值(带)班的相关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值(带)班领导职责
(一)必须掌握当天(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企业值(带)班领导对当天(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两同时”,即与生产工人同时上下班。
(三)加强对关键部位、重危工序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坚持“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四)统一协调各分厂(车间)、各生产线、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及时处理与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维护均衡生产的秩序。严禁超量、超能力生产的现象发生,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五)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值(带)班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总经理)汇报。值班期间发生事故,必须组织救援,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
(六)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当天(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交接的事项或建议等,认真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中。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值班的考核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总经理)应定期组织对值(带)班领导的履职情况的考核。对擅离职守,不遵守值(带)班纪律、不认真履行值(带)班职责、未按规定填写值(带)班记录的值(带)班领导,应按违章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职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领导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企业领导值班的履职情况,严肃查处和纠正企业领导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或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发表于 2013-2-2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发表于 2013-2-2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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