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ebingxu 于 2013-4-16 17:03 编辑
維護電梯運行安全,亟待建立“維修基金強制消費制度”。今天上午,記者從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辦理結果中獲悉,目前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市人大財經委在對代表立法案的審議結果中表示,政府規章的修訂要結合代表議案,充分評估電梯安全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電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也將進入調研程序。 截至2012年底,本市電梯總量達15.6萬余台,全市每天乘用電梯至少達6000萬人次以上﹔不少電梯已使用15-20年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今年元月,錢翊樑等15位市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制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議案分析表明,電梯安全事故成因包括—— -高齡服役目前我國無電梯強制報廢年限,電梯使用年限過長,如果產品質量本來就有瑕疵或存在設計缺陷,很可能即使通過了年檢,仍會出現險情。 -維保不力電梯檔案管理不規范,部分電梯維保單位沒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對電梯進行一次自檢﹔維保費用過低,維保質量無法保証。 -違章操作去年9月,南京東路華聯商廈發生顧客踏入電梯空門,從6樓墜落電梯井,當場身亡。事故原因是,電梯門前的“正在維修”的警示標志被拿走,顧客不知情誤入電梯。 要從根本上杜絕電梯安全事故,在全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法律規定之前,地方立法十分必要的。制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首先要確立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若已聘請了物業管理企業,受聘企業就是責任主體﹔若未聘請物業管理企業,產權人即為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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