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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4月15日印发了《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根据方案,我省将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煤矿一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矿长将被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我省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方案》明确,我省将建立煤矿矿长记分管理制度,将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一并纳入记分管理,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能源局制定与证照挂钩的具体记分细则。同时,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免职(解聘)处理,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将矿长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限制煤矿投资主体在本省煤炭行业发展。
另外,方案还明确,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整顿和退出关闭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依法实施停产(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煤矿事故处理和兼并重组工作相结合。在黔煤炭企业连续3年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将限制其在本省煤炭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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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今年1至3月,全省共发生煤矿事故9起,死亡45人,同比起数下降62.5%,死亡人数增加13人,同比上升40.6%。4月份以来,全省煤矿又接连发生两起较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迅速遏制当前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省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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