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销售和运输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定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在全国开展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
黑火药和引火线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危险性原材料,其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流散到社会上,将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目前,我国黑火药和引火线的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差;二是生产布局不合理,黑火药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引火线供需严重不平衡;三是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跨省际长距离运输,导致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四是产品包装及标识普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五是个别地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引火线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提出,进一步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销售和运输安全监管。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过剩生产能力,将全国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数量分别控制在50家、300家以内(分省控制目标另行下达),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环保产品,切实加强产品流向、包装、标志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黑火药和引火线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各类事故或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制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布局规划。
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在认真调研本地区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现状及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过剩生产能力。黑火药生产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500吨/年;专门生产爆竹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5000万米/年;专门生产烟花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米/年;同时生产爆竹和烟花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爆竹引火线不低于15000万米/年或烟花引火线不低于6000万米/年;自用引火线生产企业与本企业需求数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再新建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
(二)严格黑火药和引火线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见附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布局规划以及工艺技术落后的,依法不予许可,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大安全环保产品和工艺技术研发推广力度。
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无硫、微烟发射药和引火线等安全环保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以无硫发射药替代黑火药,提高产品安全环保等级。大力推广湿法制引等安全可靠生产工艺技术,淘汰手工制引,实现涉药生产远程控制、异常情况报警、安全装置联锁功能,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切实提升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管理。
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民用黑火药》(GB18450)、《烟花爆竹引火线》(GB19595)等标准规范对产品包装及标志的规定,黑火药应装入密封金属箱中,铅封后外套木箱,金属箱与木箱间无药粒存在;引火线应使用防潮且不产生静电材料作内包装,装入内衬牛皮纸的包装箱,内外包装间无明显松动。包装及标志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存储和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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