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7年1月6日6时40分,福州市鼓楼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鼓楼区道路沿线景观改造工程小柳新村28#楼一名钢管架工人(死者罗某某)在攀爬外架时,脚踩原建筑物雨遮镀锌板,脚底打滑,不慎从6米高处摔落地面,造成脑颅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意识差,违规攀爬外架,冒险作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福州市某脚手架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监督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操作行为。 (2)总承包单位(福州市鼓楼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对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处理 1、死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2、福州市某脚手架公司,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福州市鼓楼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对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鼓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福州平安脚手架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福州市鼓楼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项目安全员、施工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现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防范措施 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认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现场一线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加强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