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北电监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谷电厂)“11·16”一般设备事故并涉嫌瞒报事故信息案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这是自《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颁布施行以来,全国电力监管机构首次依据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20日,西北电监局接到反映,府谷电厂在11月16日发生设备事故并瞒报事故信息。23日,西北电监局按照《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电监会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陕西德源府谷电厂“11·16”设备事故调查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并于2013年1月8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府谷电厂“11·16”事故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并存在瞒报事故信息的行为。1月9日,西北电监局依法正式立案,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补充调查、完善证据材料,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理,于1月28日作出对府谷电厂及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府谷电厂罚款15万元;府谷电厂瞒报事故信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00万元。两项合并罚款115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府谷电厂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其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分别处以罚款17.7万元和15.7万元。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西北电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日前,府谷电厂已在规定时限内汇缴了罚款,该行政处罚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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