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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水上通航管理、渡口管理和应急救助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对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负责。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应经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批准前应组织渡运安全评价,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渡口选址应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渡口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游泳、停泊船舶排筏、捕捞、采砂、堆砂以及其他影响渡口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渡口渡船和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购买公益性渡口承运人责任保险,依法将公益性渡口船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给予经济补贴。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将水上应急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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