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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机械
1.各部门使用的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硫化机、液压机、压片机、滚球机等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2.各类机械设备必须装保护接地(零)线,移动式机械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机械设备的皮带轮、转轴、明齿轮、靠背轮、砂轮或对人体有危害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清理或维修作业。
4.冲床、木工刨、滚式碾压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紧急刹车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固定牢固,台件间应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距。
6.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具,遵守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的模具、胎具应经常进行检查,已变形、疲劳或有损伤的不得继续使用。液压机、剪床、卷板机等不准超负荷使用。
8.散发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二、起重机械
1.使用起重机械(含升降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部门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实行逐台建档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新购入安装起重机械,事先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处进行审核,投入运行前,要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
4.专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须由市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工作证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安全可靠。
6.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故障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三、机动车辆
1.所内行驶的叉车、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上述车辆的驾驶员,须经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驶。
3.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4.所内机动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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