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
2.明确事故处理机关。
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3.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
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
4.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
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
5.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
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
6.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
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建议如何,安全生产届的朋友们,请发表高见?
共同促进生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