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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界定
一、锅炉:
V≥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水口压≥0.1Mpa,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包括气瓶):
1、最高工作压力≥0.1Mpa,P*V≥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或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最高工作压力≥0.2Mpa,P*V≥1MpaL的的气体、液化气体或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气瓶或氧舱。
   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的压力容器(群)
三、压力管道:
  压力≥0.1Mpa,直径>25mm的输送气体、液体的管状设备。
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压力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 mm的长输管道;
 3、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DN)≥200 mm的公用管道; 
4、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DN)≥100 mm的工业管道; 
5、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DN)≥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工业管道; 
6、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DN)≥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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